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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8-15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加以规范,以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

《暂行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随《暂行规定》一同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

解决可操作性不强问题

《马拉喀什条约》已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该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该项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加之缺乏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指引,所以该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马拉喀什条约》难以借此有效实施。”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这也正是国家版权局制定《暂行规定》,并作为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的原因所在。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将在一定期限内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同时积累更多实践经验,将经过检验的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纳入修订中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未来制定的部门规章中,更好地把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

明确规则要求主体资质

界定如“阅读障碍者”这样的重要概念,是《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说,《暂行规定》保持著作权法中的“阅读障碍者”与《马拉喀什条约》中的“受益人”范围一致,实现著作权法中的“以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与条约中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有序衔接,用“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对应条约中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

在此之外,《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还有:明确规则要求。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等要求,保证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此外,还明确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规定主体资质。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具有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跨境交换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制定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从事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未遵守相关要求,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责令停止侵权、予以警告、没收财物、处以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均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

对于公众所关心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涉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是否也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予以详细解释: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图书、期刊版式设计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理使用情形不仅适用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也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换言之,为阅读障碍者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涉及使用图书、期刊版式设计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的,也可以不经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使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客体也要遵守相关要求,不能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说,《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专门就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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